误服他人农药致死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7-09-28 文档来源:
案情简介: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王某于2007年4月29日下午种完地驾车回家途中,因口渴误喝了同村杨某、刘某(系夫妻)放在其承包地旁边马车上的1605剧毒农药。该剧毒农药经过杨某、刘某稀释后装在了写有“喝的健康”字样的冰红茶饮料瓶内,拿来拌种子。王某喝了大概一指深的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共花去抢救费990元。
本案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律师点案:本案属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件。杨某、刘某是否有过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杨、刘二人使用的农药1605属于五种[即甲胺磷、对硫磷(1605)、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高毒有机磷农药之一,国家已于2007年1月1日全面禁止在农业上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对剧毒农药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对危及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剧毒农药产品规定了严格的使用规程。杨某、刘某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而擅自使用。而且杨某、刘某在开放性场所使用农药时,没有妥善保管,也没有设置任何危险标志却将剧毒农药装在写有“喝的健康”字样的冰红茶饮料瓶内,显然杨某、刘某是有过错的。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开放性场所饮用水应特别注意是否安全,但其没有尽到一般人应当注意的义务也是有过错的。因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1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杨某、刘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杨某、刘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 上一篇:【干货】煤炭贸易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下一篇:以帮找工作为由诈骗钱财,终被判刑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