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找工作为由诈骗钱财,终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7-09-27 文档来源:

   近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以找工作为由诈骗他人钱财的刑事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以有能力托人,帮助被害人张某在呼市某单位安排工作、删除违法犯罪记录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财物约15万元。

   家住山西省兴县的张某一家人到鄂尔多斯东胜区打工,由于张某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急于想找一份稳定的、体面的工作。期间张某与王某相识,经常在一起吃喝玩乐,最后发展成无话不说的“好朋友”关系。在得知张某曾有违法犯罪记录,并急于寻找工作的情况后,王某想出了帮张某找工作,弄点钱花的想法。

   2015年7月开始,王某自称,其托别人在呼市某单位找到一份体面的工作,并称有能力托人帮助张某在呼市某单位安排工作,但需要人民币“打点”,需要消除张某违法犯罪记录等理由,陆续从张某及其家属那里3000元、25000元……拿钱期间王某还以呼市某单位给张某分房需办理过户、申请特困补助等理由继续骗钱。到2016年5月份,王某累计从张某及其亲属处拿了15万余元。在这期间,为了更加逼真,使被害人相信自己,王某还为张某办理了假工作证,出示了已分配房产的钥匙等,达到哄骗张某及其家属的目的。

   由于王某迟迟没有落实让张某去呼市某单位“上班”,在张某有所觉察时,王某以帮办事的某领导被查、领导夫妻吵架、自己生病住院等理由推脱。直到2016年6月份,为找工作张某已经搭进去十几万人民币,在工作毫无着落的情况下,要求王某退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次日王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向警方投案。

   但事实上,王某本人也并非在呼市某单位工作,其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托人实际去帮助张某找工作,更无能力帮助张某消除违法犯罪记录,也不存在呼市某单位已为张某分配了一套住房这样的“好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聘请辩护人了解案情,核实骗取钱款数额,并积极与被害人张某及家属沟通,最终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被告人家属筹措了部分钱款退还给了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部分),并获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266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起案例值得我们去深思,作为本案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为了找一份稳定的、体面的工作,可以说是不择手段,其试图利用被告人王某吹嘘的“扛硬”关系,不惜变卖家产、甚至高利举债筹钱疏通关系。当“铁饭碗”梦碎之后,才恍然大悟,原来找工作不是你说的那么难,也没你说的那么容易,全靠自己的真本实料,而且现在的招聘体制已经非常公开透明了。可一些人仍抱有侥幸心理,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毋庸置疑,作为被告人王某恰恰也是利用人们找工作心切的弱点,诈骗15万多元被其挥霍一空,失去了自由,也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