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7-09-28 文档来源:

案例:我是内江人,在一个火锅店打工,在录用时向单位缴纳了3000元押金, 但是我后来要离开单位,但其据不退还给我押金,理由是我没做满半年(有押金条:今收到某某某保证金3000元)。我有办法能拿回我的押金吗?

律师解答:火锅店的行为是非法的,你有权利拿回3000元的保证金!理由如下:

依据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火锅店不得要求你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劳动者无须担心。

   解决的做好方法:建议你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监察大队报案要求其出面为你解决,如果未能得到解决,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同时要求其支付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